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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障碍,申请执行人应当怎么做?

作者: 来源:东方头条2019-11-04 09:46:56 我要评论(0)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杜晨恺

在民事经济纠纷中,有的时候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公司没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无法使实际权益得到保障。此时存在几种可能,对方公司名下根本就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或是对方公司有经济偿还能力却一直拖欠拒绝履行,亦或是对方公司将自身资产以其他形式转移以逃避债务。那么作为取得胜诉判决的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公司没有资产但是名下分公司有资产的,该部分资产同样可以被执行。同理,如果被执行人是分公司,且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是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或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是被执行公司有经济偿还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的,那么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经审查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的,那么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能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公司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存在转移资产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作者:杜晨恺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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